动物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动物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和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为和要求,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并按照规定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注射诊疗室,还有实验室,都应当与其他区域相独立,以防止交叉感染。发现动物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要求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兽医从业道德规范,保证诊疗质量,不得故意出具虚假兽医处方或病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过期、无效、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消毒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及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故意出具虚假兽医处方或病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